南阳市宛城法院:3名少年破门偷盗200余条香烟,赔6万!-焦点观察

来源:中华网河南时间:2024-07-29 11:11:06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但受害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夜深人静时,三名不满16周岁少年破门进入入镇上一家便利店,盗走便利店200余条香烟及部分现金。便利店老板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三名少年均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便利店老板试图与三名少年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三名少年都为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打工,沟通并不顺畅。便利店将三名少年及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到原告便利店盗窃香烟、现金并损坏便利店防盗门、玻璃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资料图片)

三名少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各自孩子的教育、监管义务,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三名少年盗窃便利店的香烟及现金总计价值56000元,同时原告为维修因盗窃被损坏的防盗门、玻璃门花费4000元,原告损失共计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三名少年的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便利店支付赔偿款60000元。

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切实履行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学会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不断提高自身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供稿:高雁鸿)

标签: 南阳市宛城法院 3名少年破门偷盗200余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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